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可以一起要吗
一、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可以一起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离职时有权获得经济赔偿金与代通知金的双重待遇。
倘若公司此前已提前三十日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告,则只需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而若未尽提前告知义务,则须承担支付代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双重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有什么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有两个:
(1)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即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
(2)非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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