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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签劳动合法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0 阅读: 61次

一、试用期不签劳动合法吗

针对您所提及的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工合同之事,我必须向您明确指出:

此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绝不容忽视。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自您开始在该雇主处担任职务起,该公司便有责任与您订立劳工合同。

这份协议不仅是保障您各项权益的重要文书,更为正当地界定了诸如薪资水平、工作时间的安排以及应享有的福利待遇等诸多事宜。

如若事发单位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那么您则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以免事后遭遇任何不利后果而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因此,我强烈建议您在试用期内积极督促用人单位签署正式的劳工合同,如果对方坚持拒绝,那您就应该对此有所警觉,或许该公司存在潜在风险,需深思熟虑是否继续留在那里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违法。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试用期不签劳动合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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