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劳工

没签合同怎么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9 阅读: 65次

一、没签合同怎么赔偿

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中,若雇主未能与受雇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存在,则将根据不同子情境进行相应赔偿处理:

首先,如果从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曾签署劳动合同,此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出现以下两种赔偿方式:

1)若劳动者恶意拒不签署,雇主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待书面告知后若劳动者仍未签署,雇主需向劳动者支付其在实际工作中所能获得的全部工资,并且需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且不必对劳动者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若雇主未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可以追补签署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给予双倍薪酬的赔偿。

其次,假使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尚未签署劳动合同,这时也会依据具体案例出现以下两种赔偿情况:

1)若劳动者有意拒不签约,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薪资报酬,同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自动终止,并需对劳动者给予追加的经济补偿金;2)如果雇主未曾签署合同,那么自雇佣之日起满一个月的下一天至正式补签劳动合同时止,雇主应对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一旦补签了合同,此后就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最后,若自雇佣之日起一年仍未签署劳动合同,赔偿方式将会面临非常严格的要求:

1)自雇佣之日起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起到满一年的日期之前,雇主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在此期间视为雇主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雇主必须立即与劳动者重新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若雇主依然拒绝签署该合同,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当天开始,雇主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没签合同怎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劳动关系: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他工资支付记录,或者查询职工名册。如果没有办法收集,可以拍照复制。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过社会保险,也可以在网上搜索社会保险支付记录。也可以寻找劳动者入职的时候,填写的简历等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签合同怎么赔偿”,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没签合同怎么赔偿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laogong/796862.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