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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8 阅读: 109次

一、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为直接参与国家机构公务运作的从业者;其二则是被视为“准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内的人员。

而所谓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其概念包含以下三种具体人群:

首先是在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中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其次是接到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指派前往非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机构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最后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己任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认定标准以及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要件为:

1、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2、主体要件,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侵犯对象,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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