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是什么?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是什么?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质,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在劳动合同形式上,非全日制用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签订正规的书面协议,也可以采取简易的口头协定;
其次,允许自雇者或个体经营者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灵活加入不同的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这在国内外的法律中都有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赋予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同时与多家单位签约的权力,同时也严格规定了后签署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前所签劳动合同的执行,以此来防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过度滥用缔约权;
再次,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任何一方全都有权随时操作结束雇佣关系。
由于此类合同的特性,决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任何特定理由,这种同等且彻底的解约自由对合同双方是公平公正的,意味着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他们都拥有同样的自主权,都可以明确无误地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约;
最后,在薪酬结算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工资结算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工资也可根据小时数、天数或周数进行阶段性结算,但不能以月度为时间周期进行收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纠纷如何处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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