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什么意思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由雇主和员工共同明确并约定其没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协议。
在雇主与员工达成一致共识之后,双方均可自由协商决定是否签订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
在特定情况下,比如:
(一)若劳动者已经在目前的工作岗位上连续服务期满了十年;
(二)如雇主首次采用劳工合同制度或是国营企业进行制度改革而新订的劳动协议中,劳动者同样在这个雇主那里担任工作并且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限,且其距离法定的退休年限还差十年以上;
(三)在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没有因过失性退货导致失去工作能力等特殊原因,则劳动者有权继续与公司续约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即使劳动者主动提议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符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有必要条件,那么他们仍可以选择签订这一类别的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雇主没有在其雇佣员工之日起的一年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时,应当被视作雇主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且,劳动者有权可以向雇主申请要求支付不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辞职补偿怎么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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