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确立劳务关系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基于劳务合同的签订,然而在未签署此合同的情况下,仍需以以下方式来证明相关劳务关系的确立:
第一项是工资支付凭证或明细账目(通常包含有员工工资发放详尽列表)以及社保缴费记录。这两部分材料可以直接反映出员工与企业的经济联系和雇佣事实;
其次,企业向员工发送的诸如"工作证"、"服务证"之类的资格认证文件亦可用于此目的,它们通常用于确定员工的身份和职位;
再者,雇主提供给劳动者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统一格式化招招聘文件也可以证明这类劳务关系的确切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认定劳动关系有两个基本标准是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