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同时报销吗
一、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同时报销吗
诚然,用人单位为员工购置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代表就此免去为了员工购买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
当员工在收到用人单位为其个人购置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赔偿金之后,他们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向用人单位上报所遭受的工伤保险方面的请求,索取相应的保养费用。
对于员工来说,享受到工伤保险以及由商业保险公司所赠予的人身伤害保险并非相互对立的,而是互补相成的。
比方说,倘若某个员工或是用人单位自行购置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若不幸遭遇工伤事件并被确认属于工伤范围内的,除了依照保险合同中签订的条例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之外,他们同时也有资格享受到由工伤保险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
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性质的险种,而工伤保险则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险种,二者在性质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虽然具备相互补充的作用,却无法替代彼此。
因此,当某一员工被确认属于工伤范畴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例,按照上述两种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的安排与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是否同时适用
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可以同时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劳动者既因为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又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可以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同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同时报销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