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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职因病死亡公司有哪些补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5 阅读: 114次

一、职工在职因病死亡公司有哪些补偿

在工作岗位因病去世的员工,其所在用人单位需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

1.丧葬费用支付,对于在职员工因疾病或其他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状况,用人单位需按照死亡发生时该员工的工资标准,向其家人发放三个月的丧葬补贴。

2.抚恤金提供。

如遇烈士及因公以外因伤亡情况,根据全国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数值,再加上该员工生前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休退休金进行赔偿;

若不幸辞世,则根据全国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数值,再加上该员工生前四十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休退休金进行赔偿。

3.遗属生活照顾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如何辞职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想要辞职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转正之后,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法定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工在职因病死亡公司有哪些补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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