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假最新规定
一、上海市生育假最新规定
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上海市,对于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享受的产妇假期在国务院制定的基础产假98天之上,额外增加了60天生育假。
因此,目前在上海市,产妇们享有的产假待遇相当于基础产假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总共达到158天的假期长度。
此外,男方也有权享受10天的陪产假。
在此期间内,男方同样享有产假同等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性职工在分娩过程中可享受98天的产假。
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产假,其内涵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上海市工作的女职工,在产前可获得15天的休假权利;
(2)如果孕妇在生产过程中遇到诸如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困难,除了法定的98天产假之外,还可以额外再享受15天的特殊产假;
(3)倘若女生生育时为多胞胎,那么每多生一个孩子,就能得到额外的15天产假;
(4)至于上海市女职工不幸流产的,同样可以依照以下规定享受适当的产假:
如怀孕尚未满4个月,则可享受到15天的产假;
若已怀孕超过4个月,便能享用到总计42天的产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第三十七次会议中,对《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批准生效。
这部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各类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其中最为显著的改进便是将上海市生育的假期从原先的30天延长至如今的60天。
在此期间,孕妇们可以尽情享受与产假同等的待遇,并且会收到生育津贴的保障。《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二、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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