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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后几天被辞退有补偿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3 阅读: 92次

一、试用期最后几天被辞退有补偿吗

试用期和非试用期在法律层面无异,雇佣方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外,其他情况均因解约原因的不同而决定补偿方式的差异性。

第一,若双方经共同商议后决定解除合约,经济补偿金将依据劳动者在该企业中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即:

每满一年便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情况,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至于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将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上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整年度(即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发工资为准。

第二,若雇主无任何合法理由地单方面宣布解约,须按上述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在使用期阶段,若被证实不为满足规定的录用条件,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雇主需承担证明员工无法满足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

需要看具体辞退原因,如果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法定解除情形,辞退劳动者不需要补偿。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以上情况就随意解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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