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江阴市有规定吗?
一、高温津贴江阴市有规定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有雇主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其场所内的气温降至摄氏33度以下,从而导致员工在超过摄氏35度的高温环境中进行户外露天天职工作时,雇主务必承担支付高温补助的义务。
此外,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应由各省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并确立;
高温津贴发放给劳工部分必须计入工资总额范畴之内。
最后,对于高温津贴的具体执行情况,相关规定也作了进一步保障。《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高温津贴的规定是什么
高温津贴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以及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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