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特殊约定加班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一、公司没有特殊约定加班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条款来看,该法律文件的第三条明确指出:
“本文中所提及的‘工资’,确切地说,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定下来规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在此基础上,第十三条也特别强调了,在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所获得的薪酬,应该达到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每小时应得工资标准的150%;
而对于休息日进行加班的员工来说,工资待遇至少应该是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应得工资或者每小时应得工资标准的200%;
另外,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的情况下,员工们的工资水平更需要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应得工资或者每小时应得工资标准的300%。
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劳动者加倍努力所获取的工资,显然要高于他们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所得工资,这个结论在逻辑上就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具体数额的工资报酬。
当计算这些因加班和加点所得到的工资时,应以此作为基准,而不是以包括不固定数量的补助性工资在内的整个工资收人为基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二、公司没有商标是否能签加盟合同
自己公司没有商标不可以签加盟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可知要招收加盟必须要有商标,在签订加盟合同的时候还需要满足其他特许经营的条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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