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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提辞职但没书面算数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1 阅读: 84次

一、口头提辞职但没书面算数吗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下,口头形式的辞职申请并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就职协议条款之规定。

事实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如劳动者希望解除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任意位适当人员进行通告;

反之对于初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则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辞职请求。

虽然在实际案例中,许多劳动者基本都采用口头的方式表达离职意愿,并且最终顺利完成了离职手续,但是同样不能忽视那些因辞呈为口头形式而导致争议的案例。

其中,由于缺乏书面留证记录,劳动者可能会在后期质疑这一辞职行为的有效性,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指责企业存在所谓的“劝退”。

因此,为了避免因员工短暂的违约行为引发后续无谓的法律纠纷,无论是对企业管理还是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维护,均需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的标准程序。

例如:

一旦某员工在书面辞呈提交前突发意外事故、患上严重疾病或怀孕等状况,他们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选择否认之前提交过辞职申请的事实,从而与雇主就劳动关系是否终结产生争议。

再者,当出现类似“否定辞职结果、对自身利益更有利”的情况时,员工可能会凭借主观判断,明确地否定辞职行为以及其带来的法律后果,主张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要求企业继续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为了确保离职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企业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既定流程完成各项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口头提辞职但没书面是否算数

口头辞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口头提出离职,最后也确实正常的离职了。但也有口头提离职,但转头就被劳动者告公司是劝退的,没有保留当时的口头提出离职的证据,最后引起矛盾。

不过需要注意,口头辞职难以保留证据,如果事后员工个人反悔,那么事情会比较难以处理。

比如:员工口头辞职后发生意外事故、患有重大疾病,又或者其口头辞职后被发现怀孕等。

当发生这种“否定辞职,有利于自己”的情形时,员工主观上会有所权衡,大概率会主动否认辞职行为及其效力,主张自己与企业仍存劳动关系,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关于员工离职的问题,企业还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走完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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