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交不进去怎么办
一、工伤保险交不进去怎么办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明文规定,凡涉及到在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情形之下,职工可以通过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方式,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凡在自受伤之日起长达1年时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者,其在工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无条件全额承担。
明确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所述:
当发生工伤事故或劳动者依照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规被确诊、评定成为职业病人之时,其所属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或确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满30天之后立刻向覆盖区域的社保管理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若遇到某些特殊情况,经向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许可之后,申请期限还可予以适当延长。
而如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上述规定对工伤问题提出申请,那么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工会组织则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评定为职业病之日开始计算,长达1年之中,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域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
对于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务,应依据属地原则委托用人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区级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如果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保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那么这一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均应当由该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所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具体条款如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什么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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