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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给结算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0 阅读: 90次

一、工资不给结算怎么办

若雇主未能按时支付员工薪资,员工有权采取两种方式追讨自己应得的报酬:

首先,员工可前往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员工也可向该地区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机关裁定雇主支付所欠薪资。

同时,若双方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或合同,员工还有权请求一并索要未签署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薪资。

若因雇主拖欠薪资而导致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还享有依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资不给去哪里投诉

用人单位不给工资,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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