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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3 阅读: 77次

一、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内容有哪些

第三十六条所涵盖的内容有哪些在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明确了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达成共识,便有权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条重要原则。

进一步来说,只要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都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协商解除行为。

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其他方式离职,用人单位都应与员工签署相应的书面协议或者确认书,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几项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日期;

离职事宜的交接处理措施;

工资发放以及经济补偿金数额等各方面事项均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清晰且详尽地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分为多少种形式

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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