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工人有什么补偿
一、下岗工人有什么补偿
一、关于下岗职工津贴支付的相关政策详解:
1.符合特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生活费用的资助;
2.当这些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时,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退休;
3.当他们达到提前或者正统的退休法定年龄,也可由个人承担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发放标准如下所示:
1.针对男、女下岗职工的工龄均达到30年以上,以及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本科生26年以上、专科27年、硕士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下岗职工,其每月将获得大约600元人民币的基本生活费。
在达到"提前准退休"阶段之后,他们有权利自由选择究竟是退休还是继续工作;
2.如果他们选择提前退休的话,就不再享有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权利,而是按照他们退休后所领到的工资水平进行支付;
3.如果他们选择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则需要等到正式退休的那一天,基本生活费将会自动停止发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支付赔偿金。
二、工伤赔偿有什么赔偿
工伤赔偿包括以下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下岗工人有什么补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