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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补偿金如何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08 阅读: 109次

一、被迫辞职补偿金如何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例的明确规定,自动离职后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以及计算标准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所谓补偿金额的计算基准,即是基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就职总年限进行计算,依照每满一年便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费用来作为赔偿标准。

其二,关于补偿金额的具体时长问题,若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期限已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此时可以将这部分年限算作一整年来计算。

而当实际工作期限尚不足六个月之时,则将只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其三,补偿金额的计算额度计算的基础是以劳动者在

最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前的一整年中,每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重要依据。

其四,在处理补偿金额的上限盼主要考虑到两种不同情况。

首先,若劳动者的每月综合收入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这个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金额的支付标准应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同时赔偿金的支付年限不能超过十二年。

其次,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除上述补偿金额之外,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赔偿金,并且这个赔偿金额的数额应该是补偿金额标准的双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职工补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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