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个人所得得税税点
一、工资个人所得得税税点
5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首先需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法定扣除项目后的月收入减去起征点(目前为5000元)。然后,根据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最后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到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如果一个人的月工资收入为10000元,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5000=5000元
他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对于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应纳税额为3000*3%=90元;
对于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因此应纳税额为(5000-3000)*10%-210=200元;
合计应纳税额为90+200=290元。
这是在没有其他扣除项(如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的情况下的简化计算。实际计算时,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
二、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
个体户所交的所得税定义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的不同而不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为5级,具体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0元的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15000元但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750;
超过30000元但不超过60000元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3750;
超过6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元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9750;
超过100000元的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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