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起诉的区别
一、劳动仲裁和起诉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
程序顺序: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通常是先仲裁后诉讼。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性质和目的:
劳动仲裁:是一种快速、经济、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力求调解协商一致,使双方矛盾得到妥善解决。仲裁程序相对简单、快捷,成本较低。
起诉: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诉讼更加正式和严格,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判决。
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法院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再提出上诉。
处理方式:
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除了审理案件外,还会努力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起诉: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主要通过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调解不是法院诉讼的必经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有起诉书吗
劳动仲裁需要申请书,不需要起诉书。但是如果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需要有起诉书。法律依据:《劳动法》第83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有: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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