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一、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山东省的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对于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每月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300元。
对于其他非高温作业的职工,每人每月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180元。
上述补贴的发放时间跨度为每年6月至9月,共四个月。企业应将防暑降温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成本中予以体现。
在补贴的发放对象上,山东规定,所有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有资格获得防暑降温费。如果职工因故未能正常出勤,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实际出勤天数来折算相应的防暑降温费。
此外,山东省要求企业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保障夏季生产安全以及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依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标准调整为: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80元。
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共四个月。防暑降温费应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如果职工未正常出勤,企业可以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的话,标准如下: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科级每人每年900元。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
本市户籍在当地实际居住15年经上、年满70周岁以上、本人无政府或单位发放的生活养老待遇的,且其家庭子女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申请享受政府发放的高龄养老补贴。补贴费用的多少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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