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哪些
一、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哪些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
一是审理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因此审理期限的45日或者是60日并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的时间。
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在递交起诉书的同时递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以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逾期未裁决。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的是怎样的
1.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申请调解;调解期限为15日。
2.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延长15日。
3.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普通诉讼结案期限为60日,可以延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经济纠纷劳动仲裁需要的时间是哪些
经济纠纷劳动仲裁不一定需要多久,一般需要五十日,如果时间长的可能需要六十五日。
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后五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审理完毕,如果安全负责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延长需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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