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凭证可不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可不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是可不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并且除该凭证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单位的考勤记录等资料,也可不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不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员工工资可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最起码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权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工资是否证明劳动关系
工资可不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要确定劳动关系,主要还是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已满,但是有发放工资的记录等可不可以证明自己在单位工作过的,就可不可以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不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可不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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