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能不能订立书面合同
一、非全日制用工能不能订立书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能不能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能不能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不能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能不能订立口头协议。
二、合同只能不能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并非只能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能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能不能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能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对于不能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既便于取证,也更有利于守约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能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不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不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合同解除能不能用于撤销合同中
合同解除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合同适用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则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被解除的,其被解除之前的效力不会消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不能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能不能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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