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能否不签
一、三方协议能否不签
应届毕业生可以不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议不公平是否能解除
协议满足情势变更的条件就能解除。
法律规定,协议存在情势变更情形导致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条件包括: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另外,若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显失公平的成立要件为: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签了协议不能退款合不合理
根据具体双方协议情况而定,若双方认定协议的内容,则合同有效合理,可以协议退款。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签订成立后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未经协商一致不能单方解除或变更。
其次,一方违约,可以要求相对方返还款项并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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