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一、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补办行驶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网上办理,一种是线下窗口办理。
(一)网上办理
第一步:登录"交管12123"APP
第二步:点击【更多】
第三步:通过【业务中心】-【补换领行驶证】,进入补换领行驶证业务流程,可以补换领已备案本人机动车的行驶证
第四步:选择需补换领行驶证的机动车,认真阅读业务须知后,点击【阅读并同意】,进入确认车辆信息页面,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资料填写页面
第五步:在页面中填写业务类型、申请原因等资料信息。业务类型:用户可以选择补领行驶证或换领行驶证。换领行驶证需将原行驶证交回,邮政工作人员会上门收取证件。申请原因:补领行驶证可选择灭失、丢失或损毁;换领行驶证可选择损坏或正常换领(签满换领)。
第六步:资料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补换领行驶证提交页面,确认所填资料信息无误后,获取手机短信验证码,核验通过,点击【提交】按钮,完成补换领行驶证业务申请信息提交。提交成功后,用户可通过【首页】-【网办进度】功能随时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二)窗口办理:
申请人可前往车驾管人工服务窗口或辖区交警大队,申请“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业务。
携带的资料有:
个人车辆: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如需代办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车辆左前侧45°无号牌照片1张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换领业务需要)
4.《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单位车辆
1.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3.车辆左前侧45°无号牌照片1张
4.单位《营业执照》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换领业务需要)
6.《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
1、《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行驶证》。
2.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二、工伤9级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9级保险赔偿标准:9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辅助器具费赔偿额=普通型器具的单价×数量;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员工工伤工资发放标准
员工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标准与受工伤前一样,按月发放。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员工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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