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能不能随意为其调岗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能不能随意为其调岗
怀孕期间公司不可以随意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调岗需要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并且要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不能胜任、不能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单位不得将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调岗单位应当与其协商
孕期给女员工调岗需要跟其协商。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不能够适应的劳动。此处的“不能不能适应”应理解为因怀孕引起的对原劳动的短期不适应,主要是生理原因导致,当孕期过后,可以恢复适应。
孕期女职工不能不能适应原劳动的,调岗具有必要性,但须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综合考虑调岗前后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工资薪酬等因素。调岗前后的工作性质差异大,且工作强度没有降低反而提高,调岗不具有合理性。此外,调岗的程序必须合法,即调岗需要经过双方的认可,用人单位不能不能未经孕期女职工同意擅自调岗,调岗不具备合法性。
如果怀孕前女职工从事的是下列岗位之一,用人单位在获悉女职工怀孕后必须对其调整岗位,脱离禁忌岗位: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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