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可不可以代替工伤保险?
一、意外险可不可以代替工伤保险?
不可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但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只加入了意外伤害险,就要自行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一般都会给劳动者上五险,其中就包含有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那么就可不可以享受工伤的待遇,保险公司将从工伤基金中支付给劳动者赔偿,但是有些用人单位福利好的还会给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基础上,给购买了意外险,那么劳动者就可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险的双项赔付。
二、工伤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不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工伤认定的赔偿时效是一年,工伤认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认定的结果包括四种情况,分别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主体可不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不可以是劳动者,还可不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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