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有什么
一、施工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有什么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二、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的情形有什么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代扣工资:
(1)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定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规定有什么
农民工工资有保障了。依据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人工资支付是不能超过一个月的。对于那些每个月只发生活费年底统一结算的单位,就是违法了,对于违法者,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还规定不得代理发放,不得发给包工头或班长,一定要交到本人手中。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以及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力的法律后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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