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怎么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庭怎么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2、独任庭制。合议庭制虽然有利于集思广益,但有时也可能造成仲裁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流程是什么
(一)提出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二)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四)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裁
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执行
(七)撤销裁决和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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