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
一、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此外,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在孕期有哪些合法权益?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依照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不得随意与孕期、产期、哺乳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违反了该法的第三十九条,单位依然可以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因怀孕开除员工合法吗?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此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如没有发生严重违纪、失职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对于女职工来讲,不仅仅是在怀孕期间会得到更多保障,其实在产期和哺乳期也是如此。其中就要求,单位不得安排三期内的女职工从事某些工作。具体“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上文中已经给出了答案了。如有更多法律问题,可点击页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