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举证范围
劳动诉讼举证范围:诉讼当事人应具体阅读法院投递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划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以为可以证实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以下为您先容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一)一般举证范围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投递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实;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实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实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实;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实。(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轨制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轨制;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需提供支付培训费的详细依据及必需服务期限等。(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详细数额等有关证据。(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在劳动诉讼中,必须要遵守上述几个原则,否则最终做出的判决结果可能就是严重不公平、不合理的。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是需要实际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要看实际的争议点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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