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强迫劳动罪既遂怎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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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强迫劳动罪既遂怎样判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强迫职工劳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有哪些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强迫劳动罪的“威胁”是指以给劳动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因受到各种威胁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劳动。而以克扣或不发劳动报酬方式胁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现象在我国劳动生产领域相当普遍。从该威胁手段行为的性质看,克扣或不发劳动报酬属违背双方约定或劳动法规定故意拖欠或恶意欠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便同时成立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按照牵连犯原则,应按处罚较重的强迫劳动罪定罪处罚。
按照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对于强迫单位职工从事劳动的情况,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决定或者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强迫劳动罪,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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