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仲裁过程中一方注销的应该怎样处理?
一、劳动经济仲裁过程中一方注销的应该怎样处理?
1、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仲裁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2、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如果达到注销条件的,劳动仲裁立案期间公司可以注销
劳动者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清算组可“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那么劳动者在选择相对一方主体的时候应当直接将清算组列为被申请人。
劳动裁决成功后,用人单位未执行裁决注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履行判决书。
二、不予受理劳动仲裁的情形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2)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3)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
(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
(7)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8)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员工和单位发生一些劳动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事情,这个时候要是双方没有办法私了的话,就只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了,但是单位该给员工缴纳的社保还是不能少的,并且此时也是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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