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流程怎么走的
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流程:如果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则当事人可以先申请仲裁;然后由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开庭审理,由各方质证和辩论;最后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及时作出裁决。
2、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当职工因病伤亡或是确诊患有职业病之后,其所在单位就需要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或者是职工确诊职业病后的30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告、申报工伤。
(二)在申请并提交了工伤报告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会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如果已经确定为工伤,就不需要走这一步了。
(三)劳动鉴定委员会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
二、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的仲裁流程是什么?
1、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遇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流程是: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伤保险待遇纠纷的,那么当事人可以率先申请仲裁;然后看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仲裁机构决定受理的,那么需要开庭审理,由各方质证和辩论;最后会由仲裁机构调解或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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