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失职的界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劳动者严重失职的界定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这里的“职”包括本职和职业两部分。一般来说,如果要认定劳动者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属于失职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应当根据造成的现实结果进行判断,即该结果应该是现实发生的,而不是可能发生。对于“重大损害”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商誉等社会评价类的损失。
实践中,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失职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以及失职行为对于企业经营所造成的损害大小等相关因素综合判定。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怎么处理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还需区分劳动者的一般过失和重大过错行为,对于劳动者的一般过失,因劳动者不具有主观恶意,用人单位须以劳动者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作为行使即时解除权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劳动者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料、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故意行为,因其不仅违反忠实义务,而且具有主观恶意,用人单位留用此类劳动者存在相当之风险,故对劳动者故意违反忠实义务的,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不以已经造成重大损害为要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何界定劳动者的失职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失职”,并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在实务中争议一直比较大,也比较容易产生劳动纠纷。一方面,用人单位以此理由,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将劳动者并不严重的失职的行为,也以此予以辞退。另一方面,有些劳动者的确实是严重失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辞退不满,滥用诉讼权利,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