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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纠纷】纠结的亲情,心累的化解;冤仇在反复的劝说下得到消融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2-12-28 阅读: 190次

案情简介

原告尹某与被告某煤矿方承包者黄某分别系姑父侄女关系。原告父亲尹某某因长期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多年年前即诊断有尘肺病迹象,便被多家煤矿不再录用,故被告黄某一直以来对原告家在经济上照顾有加。2009年6月份左右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黄某处于原告家庭经济困难的现状,安排了尹某某在与他人合伙的煤矿从事井上从事守风机工作,黄某某从事向其他合伙人承诺一旦有事自己承担全部责任。2014年3月26日尹某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叄期,2014年6月18日经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此期间因尘肺问题尹某某长期在医院进行治疗。2014年6月26日,尹某某不治而亡。就尹某某尘肺病死亡善后处理问题,2014年7月3日在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达成了一次性赔偿等共计5万元。另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可从政府得到2万元救助金。但由于被告晚于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原告拒绝领款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判令被告所在的煤矿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等合计约60万元。黄某聘请董清华律师代为应诉。

【原告的诉讼理由及诉求】原告认为,被告煤矿与原告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作为原告母亲谢某一直以来不认可该协议,更不同意协议中的内容。同时该协议的达成时被告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一个是工亡赔偿数额达50来万的赔偿案件作为一般性工伤案件对待,从而达成了只赔付5万元的协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显失公平,该协议应于撤销。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1、请求撤销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4年7月3日主持达成的有关尹某某工伤赔偿协议书。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589635元。

案后语录:阳光总在风雨后。做律师,不仅要懂法,会用法、更要会懂得诉讼技巧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融合,方能解决很多家事矛盾。

办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答辩理由】被告认为:某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原告、被告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该5万元的补偿款已经及时交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处,协议实际得到履行,原告拒绝领取是其不诚实的表现。该协议合法有效,敬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主要理由如下:

1、调解主体合法。

主持调解的是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系依法成立的合法调解组织,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代被告煤矿签订协议的黄某系煤矿的承包者,又系原告的姑父,原告父亲的妹夫,而且系黄某直接雇佣,实际上并非被告煤矿聘请的劳动者,故与被告煤矿并未形成劳动关系,相应的工伤待遇应由黄某负责支付。现黄某代被告煤矿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处于人道主义被告煤矿予以认可。

2、调解程序合法。

调解程序是应原告申请启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过程中自始至终遵循了自愿合法原则进行的,且协议是在原告邀请所在村支两委及其多名家人在场而被告煤矿仅有黄某一人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很明显,不存在被告利用优势强迫原告签订,真正处于劣势的是被告煤矿代表黄某。等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调解协议,驳回原告的诉求。

【案件矛盾聚焦】原告坚决要求撤销协议,并补偿30万元以上;被告煤矿认为,自己不是用工主体也不会承担责任,原告的父亲应该与黄某形成劳动关系,相关工伤补偿待遇应由黄某负责。故被告煤矿不会出面处理,法院如判决煤矿负担,煤矿将直接从承包返还款中直接扣除黄某的。黄某也坚持己见,只同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案件从2014年7月底至2015年3月底一直僵持不下,矛盾一时无法解决。

【承办律师办案思路及对策】受案后董清华律师经过仔细分析,初步拟定办案思路:综合运用亲情、法律、人情伦理等多种调解技巧,争取司法所支持、配合法庭,利用三调联动的平台,一定将本案调解解决。首先在多次努力说服下,让煤矿同意从形式上与本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律师费实际由黄某支付。对黄某进行全方位的法律教育,阐明本案的调处协议确有显失公平之处,法院如依法判处,数额在30-50万元之间,虽然判处黄某所在煤矿负责,但最终的责任承担着肯定是黄某,煤矿绝对会在承包款内扣除履行支付责任。经过千辛万苦的劝说,黄某最终还是同意重新调解,并坚持愿意按照总额13万元,但签订协议时暂付11万元,其余两万元暂时押在法院,代原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争取政府2万元补偿款,如政府补偿不到位押在法院的2万元直接支付,如补助到位则直接领取,押在法院的2万元黄某领回。但长达几个月中原告最终依然坚持要15万元,否则免谈。致使案件长时间限于僵局。董清华律师又多次与主办法官、对方律师沟通,甚至多次当面和原告交流,从黄某对原告父亲生前及其家庭的照顾等亲情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了当场一次性兑现13万元补偿款的协议。一场令人纠结、令人心累的工亡待遇补偿纠纷案件终于得到圆满的了解。

【本案发生的原因及教训】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不规范: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用工主体煤矿参与,仅仅通知黄某参加;补偿款计算方式和内容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确实容易给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各种请求撤销的理由。

2、企业用工不规范,明知道原告父亲生前患尘肺病不能用工,面对黄某处于亲情的照顾长期坐视不管,而黄某好心办坏事,主观上毫无法治观念,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法律面前有苦难辨。

3、协议签订后黄某违法约定时间付款,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延期付款后未及时做好息诉工作。

本案教训深刻:

1、司法行政部门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加强依法调解的能力培养。

2、任何公民和法人做人做事都要依法依规,常人讲:先小人、后君子,兄弟面前明算账,凡事都要按照规矩和程序办理。

3、做人做事诚信为本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能丢,要大力弘扬。

裁判结果

调解成功:一次性补偿原告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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