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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辞退检察官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7-15 阅读: 456次

一、予以辞退检察官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官的辞退,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解除检察官的职务关系,取消其检察官身份。检察官的辞退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无须事先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其后果是解除检察机关与检察官之间的工作关系。

1.辞退的条件。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经法定程序,可以辞退检察官。

2.检察官辞退的程序。检察官法规定:“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检察官辞退程序,与检察官的任免程序相同。

二、检察官的辞职情形有哪些

1.检察官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官辞职的条件,一般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可以提出辞去职务:

(1)因健康原因难以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能担任领导工作的;

(2)不能胜任现任工作或者领导工作的;

(3)因为过失行为或者指挥失误产生不良影响,本人认为不能担任现任工作或者领导职务的;

(4)不愿意继续从事检察官工作或者检察领导职务的。

上述检察官辞职条件都是检察官自愿的,是检察官的一项权利。

2.检察官辞职的程序。首先,应由检察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次,经过任免其检察官职务的机关审查批准;再次,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辞去检察官职务的,不再享有检察官的权利,也不再享受检察官待遇。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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