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不属于辞退员工的遣散成本
一、哪种不属于辞退员工的遣散成本?
除法律规定的遣散成本之外其他都不属于辞退员工的遣散成本,遣散成本的要素:
(1)遣散补偿成本它是企业辞退职工,或职工自动辞职时企业所应补偿给职工的费用,包括至离职时应付职工的工资、一次性付给职工的离职金、必要的离职人员安置费等支出。
(2)遣散前低效成本这是职工即将离开企业而造成的工作或生产低效率损失费用。在职工离职前由于办理各种离职手续或移交本岗位的工作,其工作效率一般都会降低而造成离职前的低效率损失。这种成本不是支出形式的费用,而是其使用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收益减少。
(3)空职成本这是职工离职后职位空缺的损失费用。由于某职位空缺可能会使某项工作或任务的完成受到不良影响,从而会造成企业的损失。这种成本是一种间接成本,主要包括:由于某职位空缺而引起企业整体效益降低所造成的相关业绩的减少。这种成本与离职成本相同,是隐性成本。
二、公司遣散员工按劳动法要怎么赔偿?
公司解散,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经营过程当中会产生的经营成本非常多,类似于公司不遵守法律制度交的罚款,公司交的企业所得税,跟其他企业之间建立的债务债权关系,这些都不属于遣散成本。属于遣散成本的类别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