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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法人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3-28 阅读: 368次

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法人责任是什么?

依据《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通意见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民通意见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民通意见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果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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