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应予辞退的理由有哪些?
一、公务员应予辞退的理由有哪些?
公务员法规定: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修正,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公务员辞退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定的管理及任免权限范围里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公职关系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退职是公务员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又必须退出职务的情况。公务员的退职有两种情况:
(1) 达到一定年龄和工作年限,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但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
(2)由于疾病或非因公伤残而造成丧失工作能力。
首先公务员是要通过公务员的考试才能够进行担任公务员,所以对于公务员来说,除非是违反了公务法的规定,否则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够随意将公务员进行开除。即使该公务员不适合在本部门进行工作,也只能够向相关的人事部门进行申请,将该公务员进行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