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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提前完工不能要求加班费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3-24 阅读: 536次

一、自愿加班提前完工不能要求加班费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获得加班工资,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二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而假如加班是为了提前完成自己全月规定的产品加工数量,挤出时间,提前回家过年,出于劳动者个人自己主动和自愿。公司没有额外增加你的劳动总量,就不属于公司安排加班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3)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无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无加班收入。

(5)计件工资制在定额外安排工作的认定为“加班”。

根据我国劳动法进行规定,如果需要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加班工资的话,必须是用人单位强加要求员工进行加班,并且还是在下班时间或者是国家的指定休息日之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规定的加班工资给员工的话,员工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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