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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产假规定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1-01 阅读: 664次

一、劳动合同法产假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关于产假主要有以下两条规定:

第七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2018年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务派遣突出的三个特征: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归纳起来,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第一、用人不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员工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工作;

第二、用工不用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

第三、三方主体,多重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多重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民事合同关系;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特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综上所述,女性员工在没有怀孕之前实际上和男性没有过多的差别的,但是一旦女性开始孕育孩子之后就会在身体和精神上会变得更加需要照顾,而产假的设置是为了让女性更好地生育孩子并且不会有经济收入上的负担和压力,这些都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给职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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