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在幼儿园可以随时辞职吗?
不可以随时辞职,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那么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显然不是。此处所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用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措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约定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由谁来确认?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一定的法定标准,并非可以随意提高。对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需要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单方做出判定。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所谓“及时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该条呢?就该条款的措辞来看,未足额缴纳亦属未依法缴纳,但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解释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更为明确的答案。事实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欠缴有些是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目的,而有些则出于政策、执法的不统一,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同时,社保问题非常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对于以前发生的欠缴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该条款?目前仅仅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该条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规章制度违法;
第二,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对于规章制度违法又分为内容违法和制定程序违法两方面。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在民法上,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从理论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说的。确切的说法应当是宣告该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考虑到劳动法的保护对象较少能掌握复杂的法律技巧,立法应更重视法律的实效性。劳动合同法在此处突破了所谓民法原则,对无效合同采用了解除之说,其用意在于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纳入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系中来,使得劳动者能够更积极地运用解除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关系应该以自愿劳动为基础,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施加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其从事劳动,则与此精神相违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由。而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都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不容侵犯。第六种情形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因此与上述五种不同,采用了强调式的条款,并规定可以不经告知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明确的是,幼儿园与老师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如果一方私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职的情况下,是显然属于违约行为的,如果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