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仲裁机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为代收人,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邮寄送达
4、转交送达
5、公告送达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仲裁机构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仲裁应诉通知的,应当说明申请书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开庭通知的,应当说明开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或者决定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起诉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
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况附卷备查。
总之,仲裁庭也不能随随便便的选择送达方法,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绝对不可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仲裁庭通常情况下都是当庭宣告最终的仲裁结果的宣告完仲裁结果之后,劳资双方就能拿到仲裁裁决书了,对仲裁裁决书有什么不满意的才能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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