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体检出有病找谁?
一、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体检出有病找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8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离退休)后,从未再次从事或接触过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才可以在被诊断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也就是说,离岗后查出职业病的劳动者要想获得工伤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从事过其他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而是在检查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用人单位不“背黑锅”,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确定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待遇项目方面,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而具体待遇标准则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是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这不仅牵扯到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衔接问题,还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衔接。《条例》规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五是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用人单位也是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那么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意外情况后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进行索赔,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的项目会根据受害人的工伤程度来确定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