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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02 阅读: 459次

一、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二、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二、 约定解除;

三、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都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段,而且开除、除名本身就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成分,因此,他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又有不同之处。

首先,其概念及适用的范畴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开除、除名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

1、解除劳动合同,

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

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

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

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

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

;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所以,开除、除名所包含的“解除劳动合同成分”显然是指第6类。

再次,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不同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

1、有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类情形中,第2-5类,单位应给予员工补偿(第5类需赔偿,即双倍补偿),第1、6类不需要补偿。而开除、除名仅是对应第6类,显然是不需要补偿的。

2、对工龄及身份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仅是与一家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被开除和除名将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工龄丧失;二是干部身份丧失。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工龄的存续主要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加之《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同一单位的不同用工界限已经打破,因此干部身份对一个劳动者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最后,适用的企业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另外,开除、除名则针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民营、外资企业将开除、除名作为企业用人管理的手段,但因不会对员工的身份及之前的工龄产生影响,所以,它的本质就是“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一是各方式运用的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的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运用。二是各种方式适用的原因不同。一部分是非惩罚性质的,如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一部分是惩罚性的,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除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是劳动者方面对公司进行提出,开除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处罚措施。开除一般情况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会实行,而解除一般是劳动者不想在单位继续工作之后才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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