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屋担保借款,是否享有抵押权
房屋属于不动产,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果要用房屋进行抵押,双方需要签订抵押合同,明确抵押权的内容,抵押的时间,那么,用房屋担保借款,是否享有抵押权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以上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受此表示约束,债务人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以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
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享有抵押权,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是不享有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是有效力的。
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抵押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它的内容具有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应当与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相一致。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和使用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怎么实现抵押权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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