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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妻子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468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分居期间妻子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照该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才可成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分居期间,如果该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夫妻债务,如果是为了一方个人的,是个人债务。

婚内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妻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如果是为了夫妻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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